我市此次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标准的调整,是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于2008年2月1日颁布实施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的。由于近年房价大涨,佛山原来执行的标准已超出上述《管理办法》规定,因此决定参照《管理办法》的标准进行下调,减轻购房者负担。
市建设局同时要求,各区须严格执行上述《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各区建设部门代管,必须委托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大会成立后,按照《管理办法》和《业主大会规程》规定,业主可要求将该专项维修资金划转给业主大会监管,实行专户专用。
“目前大部分区都已规范了管理,但有个别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在多家银行开设多个账户,甚至是由开发商或物业管理企业开设账户。部分住宅小区在2003年8月1日前收缴的电梯维修费,尚在物业管理企业的控制下,未转划入本小区的物业管理维修资金专户。”市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说,这使得政府部门难以对资金进行有效监管。为防止企业挪用资金,损害业主利益,市建设局要求各区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市建设局强调,今后各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需要到所在区建设局申请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业主在办理《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前也要交纳该维修资金,资金缴款凭证作为合同备案的条件之一将进行存档处理。对于其他的操作方式将仍按照《佛山市物业管理维修基金收集使用操作程序》执行,具体情况可上佛山市建设局网站查询。
名词解释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