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规定公布细化标准防止垄断
简要描述:据新华社北京8月4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日签署第529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细化了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保证反垄断法有效实施。
根据《规定》,经营 ...
据新华社北京8月4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日签署第529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细化了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保证反垄断法有效实施。
根据《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规定》强调,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能实施集中: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
《规定》于2008年8月4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吴少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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